清远市人民政府决定,自201411日起,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、化妆品的强制检验职责,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。自201411日起,我局不再办理下列事项:

1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;

2、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化妆品、牙膏等产品的相关投诉、举报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申诉、信访、行政复议申请、业务咨询;

3、涉及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化妆品、牙膏等产品的其他事项。

特此公告。

 

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

2013年12月31日